(2015)城民二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绪忠与三亚观澜海景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绪忠,三亚观澜海景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939号原告:周绪忠,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云安,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周绪忠儿子。被告:三亚观澜海景酒楼。经营者:王家昌。原告周绪忠与被告三亚观澜海景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绪忠的委托代理人周云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亚观澜海景酒楼的经营者王家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绪忠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提供货物,主要提供豆腐。每次供货由财务部进行结算,截止到2011年3月11日,被告累计欠款17993元,当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并承诺尽快支付,但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79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3月12日至被告付清之日)。被告三亚观澜海景酒楼的经营者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酒楼经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主要提供豆腐。截止到2011年3月11日,被告累计欠款17993元,当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原告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依约提供货物,被告应及时给付货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真实合法有效,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出具欠条之日应视为双方最后结算之日,被告理应在结算之日给付原告所欠货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构成违约。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利息应从被告出具欠条之次日即2011年3月12日开始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三亚观澜海景酒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绪忠拖欠的货款17993元;二、被告三亚观澜海景酒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绪忠支付利息(以1799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3月12日计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元(原告已预缴124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三亚观澜海景酒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萍o1qjjkhpdq2spxftsb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井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