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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与樊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樊学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铁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卓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韶山,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樊学民,男,1949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樊学民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7.00元,减半收取即2239.00元,由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