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罗生与陈利群、王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利群,张罗生,王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群。委托代理人赵少岚,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蓉,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罗生。委托代理人贺灵芝,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成,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冕。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科,总经理。上诉人陈利群因与被上诉人张罗生、原审被告王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6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利群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利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利群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上诉人陈利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游慧艳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