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杜某某,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