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杜某某,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