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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行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15-135湖南省统计局与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划拨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统计局,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芙行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统计局。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行初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和湖南省统计局作出的湘统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本院(2015)芙行执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其在收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前列《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01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1015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