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无现金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人民币51,175.00元,无力偿还该借款,被执行人王某某同意用自己名下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清馨雅居南浦房屋(建筑面积59.13平方米ⅹ2800元)以165,564.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抵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给付王某某房屋差价款114,389.00元。双方按执行和解协议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3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希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