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7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王汇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7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王汇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证经字第94340号公证书和(2014)杭证执字第66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汇钢名下浙G×××××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罗书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