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香与被告李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峻,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迎军审 判 员 曹建太人民陪审员 孙孟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