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汝华、罗懿君、罗懿丽、罗懿嫦、罗懿雲与陈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714-1号申请执行人陈汝华,女,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罗懿丽,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罗懿嫦,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罗懿雲,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罗懿君,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金连,女,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灿林,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陈汝华、罗懿丽、罗懿嫦、罗懿雲、罗懿君与陈灿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6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1276.91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4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44元、本案执行费533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1276.91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54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44元、本案执行费5337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国土、房管、车管、金融等部门进行查询和派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7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