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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贺资新与梁佐林、梁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资新,梁佐林,梁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215-3号申请执行人贺资新。被执行人梁佐林,居民。被执行人梁晓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冷民二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佐林、梁晓华的银行存款238777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价值2387779元的其他财产(已经查封冻结的继续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栋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