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张丽与被告高虎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丽,高虎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王张丽,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委托代理人黄炳晶,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现在榆林市。被告高虎林,男,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佳县。原告王张丽与被告高虎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张丽及委托代理人黄炳晶,被告高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张丽诉称:原被告于农历2009年12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于2014年6月20日在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由于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且因双方年龄差距大、文化素质、性格差异和异地工作等原因,夫妻分居较多,感情疏远,加之被告无端猜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王张丽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在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清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一份,证明原告上班后与被告一起生活的时间很少。3、毕业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已经毕业,被告未资助原告上学。4、照片五张,证明2014年农历12月27日,因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手掌受伤。被告高虎林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自己为了给原告看病、学习、找工作等借款195000元。只因原告不孝敬老人,还嫌弃自己孝敬老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坚决不同意离婚。当庭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无异议,对4号证据不认可,自己没有殴打原告,认为证据是伪造的。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1、2、3号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因被告不认可,且再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纳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农历2009年12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于2014年6月20日在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感情疏远。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感情疏远,但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若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并加以改正,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尚有和好可能。为了稳定家庭,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理念,故对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张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张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志承审 判 员 曹翠蓉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韩雨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