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娟与被执行人柳立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娟,柳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党娟,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居民,住甘肃省白银市。被执行人柳立林,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娟与被执行人柳立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立林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党娟发现被执行人柳立林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志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