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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苗仲根与日照市小尾寒羊技术推广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仲根,日照市小尾寒羊技术推广中心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776号原告:苗仲根,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许崇升,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小尾寒羊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林业高科技园。诉讼代表人:刘勇,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仲根与被告日照市小尾寒羊技术推广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仲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向东审 判 员  王瑞丽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