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季国、柏秀凤与蔡伟、戴羚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国,柏秀凤,蔡伟,戴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875-1号申请执行人季国。申请执行人柏秀凤。被执行人蔡伟。被执行人戴羚。申请执行人季国、柏秀凤与被执行人蔡伟、戴羚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公证处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盐都证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应予以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任何单��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伟、戴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