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杨某。被告张甲。原告杨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3月5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7日生育女儿张某乙。之所以要和被告离婚是因为近年来被告一直赌博,原告给过被告很多次机会,被告均未改正。尤其在2014年2月24日被告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张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2,000元。被告张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张甲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3月5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7日生育女儿张某乙。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后因被告赌博发生争吵,2014年2月24日被告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双方矛盾加深并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之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审理中,原告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因被告去向不明,双方无法经过调解取得一致。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近几年来,被告因赌博与原告产生矛盾,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之婚生女张某乙,以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妥,对张某乙之抚育费,本院根据张某乙的实际需要以及原、被告工作收入等情况酌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抗辩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张甲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随原告杨某共同生活。自2015年9月起被告张甲每月给付张某乙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张某乙独立生活止(给付方式:抚育费于每季度首月底集中给付一次);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形锋审 判 员 施惠康人民陪审员 黄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