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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付亚朋与姚国良、邵素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亚朋,姚国良,邵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付亚朋,男,汉族。被执行人姚国良,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素芳,女,1962年3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亚朋与被执行人姚国良、邵素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户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1105.6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740元、执行费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回的案件款72384.88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表示对其余执行请求表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户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