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原告与被告夫妻之间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夫妻之间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玉正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