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浩盈典当有限公司与卢冠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浩盈典当有限公司,卢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浩盈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卢冠杰。张凯涛,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太和里**号。张涛涛,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后横南路1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浩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冠杰、张凯涛、张涛涛典当纠纷一案,(2015)甬仑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冠杰、张凯涛、张涛涛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8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