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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诉讼被执行人高宝祥、高玉君、杨成、刘海霞、李哄东、杨秀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高宝祥,高玉君,杨成,刘海霞,李哄东,杨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宝祥,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双塔沟村一组235号,身份证号:210704196508287613。被执行人高玉君,女,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双塔沟村八组74号,身份证号:210704196509297629。被执行人杨成,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底下村一组32号,身份证号:211404198404293617。被执行人刘海霞,女,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咀村一组76号,身份证号:211404198211293629。被执行人李哄东,男,1974年2月8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大窝铺村一组25号,身份证号:211404197402083611。被执行人杨秀梅,女,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大窝铺村一组25号,身份证号:21140419750211362x。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证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证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