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龚战与被上诉人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战,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战,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1-155号。法定代表人吴文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龚战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足额预交上诉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战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龚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