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国亮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亮,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初字第00095号原告马国亮,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康,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吴成肇,该单位处长。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伟,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主任。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徐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国亮诉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一案,原告马国亮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国亮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国亮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国亮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人民陪审员 陶 静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