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小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柴培利与宋彦谦、马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培利,宋彦谦,马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小字第16号原告柴培利,男,1970年11月27日生。被告宋彦谦,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生。被告马冬梅,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培利诉被告宋彦谦、马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培利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柴培利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柴培利负担。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世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