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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小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柴培利与宋彦谦、马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培利,宋彦谦,马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小字第16号原告柴培利,男,1970年11月27日生。被告宋彦谦,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生。被告马冬梅,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培利诉被告宋彦谦、马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培利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柴培利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柴培利负担。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世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