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泽波,车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邓泽波,现住五常市。被告车占武,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泽波诉被告车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找不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材料,原告提出申请,要求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景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房金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