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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泽波,车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邓泽波,现住五常市。被告车占武,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泽波诉被告车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找不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材料,原告提出申请,要求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景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房金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