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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20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男,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邓家铺镇白羊村5组5号,2014年12月16日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罗剑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戴某来到宝安区安街道上合路142号二单元B302房被害人罗水其住处,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撬开门后,将被害人罗水其放在电视柜下钱包里的人民币5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接报案后民警在现场的铁盒上提取到被告人戴某的指纹。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戴某到宝安区石岩街道凯欣达工业区恒冠电子有限公司宿舍A座北404房,用脚踹开门后进入房间,将被害人郭某、陈某的二部笔记本电脑、一部康佳手机、手链、手镯耳环、硬盘及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盗走,后以3300元的价格将二部电脑变卖。公安民警接报案后在现场物品“爱国者”纸盒上提取到被告人戴某的指纹。2015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刑警大队下达的指纹比对发现的线索,前往韶关市乐昌监狱,将刚办完刑满释放手续的被告人戴某带回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阮  志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吕友媚(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