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三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诉被告白银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人民剧团,白银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641号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胡武娟,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王华,该团副团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白银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区四龙路501号粮贸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该公司经理。被告杜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诉被告白银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于2015年9月8日以二被告已给付票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庆阳市人民剧团承担。审判员 高秉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樊建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