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驾龙与被执行人丁吓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驾龙,丁吓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陈驾龙。被执行人丁吓弟。申请执行人陈驾龙与被执行人丁吓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吓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驾龙货款87600元及利息。本院经查询银行、国土、房产,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丁吓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司法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陈吓弟承认并改正错误,由其家属代为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并与申请人陈驾龙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首期执行款10000元,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