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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驾龙与被执行人丁吓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驾龙,丁吓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陈驾龙。被执行人丁吓弟。申请执行人陈驾龙与被执行人丁吓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吓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驾龙货款87600元及利息。本院经查询银行、国土、房产,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丁吓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司法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陈吓弟承认并改正错误,由其家属代为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并与申请人陈驾龙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首期执行款10000元,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