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宋九利与陈深、胡旭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九利,陈深,胡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宋九利,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深,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胡旭东,女,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旭东、陈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