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美逸灯饰配件厂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美逸灯饰配件厂,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617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美逸灯饰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赖小华,该厂经营者。被告:刘刚,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3155。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美逸灯饰配件厂(以下简称美逸灯饰厂)诉被告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逸灯饰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美逸灯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美逸灯饰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美逸灯饰配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邓秋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