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翟君也与邵金玲、王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君也,邵金玲,王丽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翟君也,女,汉族,1962年12月2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邵金玲,女,汉族,1964年1月20日生,住长春市,退休工人。被告王丽娜,女,汉族,1984年12月9日生,住长春市临河风景经开六区,教师。委托代理人邵金玲,女,汉族,1964年1月20日生,住长春市临河风景经开六区,退休工人。原告翟君也诉被告邵金玲、王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忠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君也,被告王丽娜委托代理人、被告邵金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邵金玲、王丽娜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九台市福星小区B3栋3单元301室,面积73.25平方米房屋以10万元价格卖给原告,现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邵金玲、王丽娜辩称,协议是二被告签的,二被告同意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二被告将福星小区B3栋3单元301室,面积73.25平方米房屋卖给原告,价格10万元一次性付清,此房在更名时,被告邵金玲负责提供有效证件协助原告翟君也更名。该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志贵,王志贵于2006年10月24日因疾病死亡。被告邵金玲系王志贵妻子,被告王丽娜系王志贵之女。王志贵父亲王振阁、母亲刘桂兰分别于1995年、2004年病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事实清楚,二被告作为王志贵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处分其将依法继承的遗产,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应依法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翟君也与被告邵金玲、王丽娜于2009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邵金玲、王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翟君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金玲、王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