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吉玲与被告白云阁、第三人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吉玲,白云阁,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354号原告冯吉玲,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系法库县慈恩寺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云阁,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第三人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法定代表人娄喜军,系该村村长。原告冯吉玲与被告白云阁、第三人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成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吉玲、第三人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云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吉玲诉称,2014年5月18日通过公开招标,村委会将张家店大坝的荒地承包给我,北坡按要求植树,南坡由我自由种植。2014年被告在我承包地的南坡种3亩多地玉米,经村委会解决,玉米归我,我给了3亩地的生产费用。2015年春被告又偷着在去年种的地里又种了玉米,现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侵占的3亩地。被告白云阁未答辩。第三人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民委员会述称,2014年通过慈恩寺乡水利站给村里收回的开荒地,5月份开的村民代表会和领导班子会研究的大坝招标拍卖,然后村里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通知大坝往出承包300元1亩,后来原告冯吉玲自己承包了,一共20亩地,最后承包价格200元一亩,原来大坝开荒大约7-8户,除了起诉的两户其他开荒户退出了竞争。当时经娄喜军向被告释明大坝被承包了调解未果。经审理查明,位于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张家店门前河堤段,按村界限划分,谁的堤防段谁负责。慈恩寺乡喇嘛荒村堤防段属于喇嘛荒村,归喇嘛荒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管理。2014年5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书》,原告承包张家店大坝,四至范围为:东至老马林带,南至道,西至张家店大桥,北至坝底。承包期限20年,从2014年5月30日起至2034年5月30日。承包价格200元一亩。被告的开荒地(大约3亩)位于原告承包的范围内,被告种植了玉米。上述事实,有原告及第三人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书及张家店大坝平面图、会议记录2张、现场勘查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书取得了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张家店门前河堤段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开荒的地方并没有载入其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合同中,即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故被告应将该争议的3亩开荒地返还给原告。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云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其占有的位于张家店门前河堤段约3亩开荒地返还给原告冯吉玲;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第三人法库县慈恩寺乡喇嘛荒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丁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