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新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科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李新,男,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张建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新负担。审判员 胡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