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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冷越与王显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越,王显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冷越。被执行人王显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显春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显春的工资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记员王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