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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陈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蔡士新与侯林洲、朱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士新,侯林洲,朱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陈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蔡士新,农民。委托代理人蔡云虎,公务员。被告侯林洲,农民。被告朱宗花,农民。原告蔡士新与被告侯林洲、朱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士新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云虎,被告侯林洲、朱宗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士新诉称:被告侯林洲于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4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侯林洲拒绝归还。因借款发生在被告侯林洲与朱宗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朱宗花亦负有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7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侯林洲辩称:原、被告系朋友,案外人马某某承租原告房屋做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马某某向原告借款,但是原告不同意马某某向其出具借条,而是要求马某某向被告出具借条,再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不需要用钱,没有需要向原告借款,现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只能负责催促马某某向原告还款。被告朱宗花辩称:被告不清楚原告与被告侯林洲的情况,直到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可以负责催促马某某向原告还款,被告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侯林洲与被告朱宗花系夫妻。被告侯林洲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75000元,并分别于2013年9月1日和2014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蔡士新现金伍万元,¥50000.00元,侯林洲,2013.9.1号;9月9号拿5000.00元,伍仟元正”,“借到蔡二哥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据侯林洲,2014年3.30号”。原告与被告侯林洲在庭审中一致陈述被告侯林洲的借款目的系为马某某借款。因被告侯林洲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6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予以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侯林洲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原告亦履行了出借义务,因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侯林洲借款是否将借款转借他人并不影响其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侯林洲应归还原告借款75000元;对于被告朱宗花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朱宗花辩称对借款并不知情,结合原告与被告侯林洲一致陈述被告侯林洲的借款目的系为马某某借款,可以认定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朱宗花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侯林洲辩称2013年9月1日的借条中注明的5000元实为利息,而非本金,但是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林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士新借款7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607.5元,由被告侯林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秦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浩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