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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骆香华与杜春萍、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香华,杜春萍,王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39号原告:骆香华。被告:杜春萍。被告:王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香华与被告杜春萍、王小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予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楼俊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