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骆香华与杜春萍、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香华,杜春萍,王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39号原告:骆香华。被告:杜春萍。被告:王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香华与被告杜春萍、王小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予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楼俊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