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牛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勇与被告梁彩刚、临猗县楚侯乡郭村第五居民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勇,梁彩刚,临猗县楚侯乡郭村第五居民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1469号原告:刘小勇,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彩刚,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临猗县楚侯乡郭村第五居民组负责人:李波,系该居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勇与被告梁彩刚、临猗县楚侯乡郭村第五居民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勇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勇负担。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