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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牛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勇与被告梁彩刚、临猗县楚侯乡郭村第五居民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勇,梁彩刚,临猗县楚侯乡郭村第五居民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1469号原告:刘小勇,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彩刚,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临猗县楚侯乡郭村第五居民组负责人:李波,系该居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勇与被告梁彩刚、临猗县楚侯乡郭村第五居民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勇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勇负担。审 判 长  乔 艳审 判 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樊平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