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异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宇、曾世贵与徐宇、周自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异字第0007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宇。申请执行人曾世贵。被执行人周自强。被执行人曾宪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世贵与被执行人周自强、徐宇、曾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宇称:法院冻结了我的全部工资,该收入是我们母子两人唯一的生活来源,已造成我们无法生活的困境。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我的工资的冻结、执行。经审查:2014年7月16日,本院对曾世贵诉周自强、徐宇、曾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书,判决:“一、被告周自强和被告徐宇共同偿还原告曾世贵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借款自2014年1月1日起,10万元借款自2014年1月30日起计息,均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曾宪友对上述债务中10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曾世贵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1元,由被告周自强和被告徐宇共同负担。”周自强不服,提起上诉。因周自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4月7日,曾世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将徐宇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另查明,周自强、徐宇于2014年10月2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生子周俊龙由徐宇抚养,周自强不负担婚生子周俊龙的抚养费。徐宇除工资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根据当地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徐宇的家庭实际情况,每月为徐宇保留2500元的收入方可维持其及子女周俊龙的基本生活。综上,徐宇的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每月为异议人徐宇保留2500元,作为其生活必需费用;二、驳回异议人徐宇的其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复议。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丹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