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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昭与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昭,赵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83-2号申请执行人张昭,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毅,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昭与被执行人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187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