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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0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合肥市肥东县宏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红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肥东县宏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红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78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肥东县宏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637447-4。法定代表人:曹桂兰,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红静,女,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合肥市肥东县宏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红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1日制作的(2012)包民二初字第0247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6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2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15746.5元、执行费3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红静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1087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2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