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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治林与李启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张治林,男,生于1951年10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启珍,女,生于1970年6月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治林与李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启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治林货款131300元,除履行部分义务外,余款至今未付。虽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启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治林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潜经初判第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杨传泽审判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