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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28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德信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德信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891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委托代理人陈璐。被告德信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402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董德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子毓。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德信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德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付瑞石,德信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起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办图片供应商及2008奥运会官方指定摄影机构。我公司为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我公司发现,德信公司���自在其运营的新浪微博“云狐网络TV游戏大厅”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71055426、10178950的两幅摄影作品,对应Stockbyte和TheImageBank两个品牌(简称涉案作品),侵害了我公司对于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我公司曾多次要求德信公司提供授权文件或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但德信公司均予以拒绝。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4000元,其中包括调查取证费及交通费2000元。被告德信公司答辩称:首先,华盖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取得涉案图片的合法授权;其次,华盖公司主张的费用明显过高,其网站提供的图片最便宜的价格是240元。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美���知名的专业图片供应商。2014年2月10日,Getty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如下: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www.gettyimages.cn上;确认华盖公司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确认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附件A中包括Stockbyte、TheImageBank等品牌。上述授权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2015年4月28日,登录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在该网站上可以查找到编号分别为71055426、10178950的涉案作品,所属品牌对应为Stockbyte、TheImageBank。作品上显示有“gettyimages®”和摄影师名字的水印,网页下方载明如下信息:“Allcontent©copyright1999-2015GettyImages.Allrightsreserved.”。登录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在该网站上亦展示有上述涉案作品。作品上显示“华盖创意”水印,网站下方载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华盖公司提交光盘用以证明上述事实,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为上述光盘保存的内容及时间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新浪微博“云狐网络TV游戏大厅”由德信公司运营管理。2014年9月23日,上述微博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使用的方式是文字配图。德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上述涉案图片的使用获得了合法的授权。华盖公司为证明其图片授权使用费标准提交了两份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一是其许可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使用两幅图片,授权使用费为每幅6000元;二是其许可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使用一幅图片,授权使用费为9000元。另查一,华盖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调查取证费及交通费进行举证。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光盘、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上印有Getty公司名称的水印,同时网站上亦标注有版权声明,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公司系涉案���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经过了公证认证,对此证据的效力应予采信。根据该授权文件,华盖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的权利,并有权对他人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本案中,德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上使用了涉案的两幅摄影作品,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侵犯了华盖公司对于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德信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华盖公司主张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华盖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德��公司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对于华盖公司主张的诉讼开支,其虽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到其为证明侵权事实进行了可信时间戳取证,必然为此支出了相关的费用,故本院将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信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编号71055426和10178950的两幅作品;二、被告德信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三、被告德信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讼合理开支五百元;四、驳回原告华盖创���(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由被告德信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