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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泽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泽萍,原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孙泽萍,女,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北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原明堂,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泽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原明堂身份核实,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名字与实际被执行人户籍登记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荣代理审判员  王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永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