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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源培与李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源培,李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吴源培,农民。被告:李逸民,农民。原告吴源培与被告李逸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逸民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源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逸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5月12日,被告李逸民因需向原告吴源培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前述借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李逸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源培借款300000元。如果被告李逸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逸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帐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田晓敏代理审判员  应华挺人民陪审员  仇毓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