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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建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贾商初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封被执行人韩建议所有的鲁G×××××号汽车一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培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