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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XX林与吕治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林,吕治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158号申请人XX林。被申请人吕治斌,成人。申请人XX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吕治斌所有的苏L×××××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苏A×××××小型客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治斌所有的苏L×××××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苏A×××××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车辆的转让、买卖、过户、抵押等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158号: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XX林诉被申请人吕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吕治斌所有的苏L×××××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苏A×××××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车辆的转让、买卖、过户、抵押等登记手续。附:(2015)句诉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年9月8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