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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行非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万全县国家税务局与万全县博峰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全县国家税务局,万全县博峰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行非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康复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党组书记、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占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万全县博峰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安家堡乡龙池屯村。法定代表人程耀博,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张万全国税稽处[2015]第4号税务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非诉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万全县国家税务局撤回对张万全国税稽处[2015]第4号税务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鸿明审 判 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