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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长天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与戴诗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长天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戴诗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长天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柱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诗怡,住广东省龙门县。上诉人广州长天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长天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与戴诗怡在2013年3月22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长天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戴诗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28.62元;三、驳回广州长天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长天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二、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2014年9月多发的工资1736元;三、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12000元。上诉主要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其本人伪造的。二、被上诉人每月工资为3000元,其余均是社会保险、补贴、奖金;三、被上诉人在2014年6月提出的加薪要求未获得同意就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诉人招用新员工到位后,被上诉人仍然不愿意离开直到9月18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工作期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非法侵占上诉人的财产,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上诉人在一审并没有撤回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2000元的请求,只是一审法官要求上诉人另案起诉的,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赔偿非法侵占上诉人财产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没有依规定上交家教利润,与翻译人员勾结虚报翻译数字骗取公司翻译费,造成公司损失,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署名庄某的证言,以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上班至2014年9月19日。被上诉人对该证言内容不予确认。此外,上诉人提交笔译字数统计表以证明被上诉人侵吞翻译费。被上诉人不予确认,认为翻译字数最后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核确认,具体费用的收取与发放也不由其负责。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2014年9月工资及赔偿损失12000元的问题,因上诉人该两项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不予审查。上诉人虽上诉称被上诉人工作期间存在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其所称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提交的庄某的证言也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审对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此持有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长天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桂芳李淑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