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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陶兴彩与白献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兴彩,白献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87号原告:陶兴彩,男,汉族,1958年10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陈雪锋,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苏攀,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献会,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何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兴彩与被告白献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兴彩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兴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兴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陶兴彩负担。审 判 长  张西勇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人民陪审员  赵玉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