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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秀贤与葛森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贤,葛森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1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贤,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葛森娃,1964年6月2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秀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户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葛森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秀贤赔偿款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葛森娃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娟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