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秀贤与葛森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贤,葛森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1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贤,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葛森娃,1964年6月2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秀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户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葛森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秀贤赔偿款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葛森娃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娟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