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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下花园区聚乐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庆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下花园区聚乐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庆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下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下花园区聚乐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美华,系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海,男,系该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郭庆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下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庆枝,在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万元股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5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庆枝在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万元股金予以转让。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郭庆枝在银行股金的孳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段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学东附法律依据: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