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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施某某、杨某甲与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杨某某,男,193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施某某,女,193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某某妻子。原告杨某甲,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某某之子。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释国强,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征,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原告与被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元,由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孙���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黄璐璐 关注公众号“”